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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学:新职业教育法的几个主要特点

2023-02-02   出自:《江苏高职教育》

摘要: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立足时代、面向未来、统揽全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构建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体系、话语体系、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为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和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为深入学习新职业教育法,准确领会修法意图,从时代性、全局性、科学性、权威性四个方面对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特点作出分析。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制度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原职教法”)诞生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反映了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意图。原职教法与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相衔接,在第一条就有“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反映出原职教法对于职业教育横跨教育和工作两个世界的基本认识。

26年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由1996年的38%增长到2021年的91.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6年的8.3%增长到2021年的57.8%,教育的主要矛盾已经从“能不能上学”的问题转变为“上什么学”的问题,教育发展模式从注重规模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更加重视优化教育供给结构和促进教育机会平等。从经济发展看,2021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143669.7亿元,是1996年71176.6亿元的16倍。当今职业教育发展的经济环境、企业条件与原职教法颁布的年代相比已有天壤之别。因此,修订职业教育法面对的是职业教育主要矛盾、发展模式和环境条件的沧桑巨变。

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高质量发展催生出工作模式、就业结构、技能需求的革新,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更多新情况、新挑战、新机遇,修订职业教育法必须立足新时代、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等特点,解决发展问题和补齐短板,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和保障力度。

自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先后三次将修订职业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至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修法过程历经14年。前两次启动的职教法修订工作都曾拿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但由于职业教育跨领域、跨部门的特点,涉及利益主体多,在部分关键问题上意见有分歧,难以形成一致共识,最后都停在了半途而没有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但两次修法作了大量奠基性工作,如2015年3月至5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全面总结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成就,发现和查找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制定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为后续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

2022年新职教法对原职教法做出了全面修订。新职教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比原职教法新增三章、二十九条,篇幅是原职教法的近三倍。学习新职教法,应重点把握和深刻认识其时代性、全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01新职教法的时代性特点

新职教法立足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解决现实问题,力图从制度上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促进就业创业,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例如,新职教法第三条提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表述直接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关于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的内容;再如,新职教法第三条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一表述来自国务院2019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又如,第四条提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这一表述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是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及时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职业学校在办学实践中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在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此新职教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将实践做法上升为工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又如,在新职教法中出现的学徒培养、订单培养、贯通培养、上岗实习、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教育活动周、学分银行等,均是我国职业教育战线长期实践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或模式,已被实践证明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本次修法将这些重要成果及时固化为法律规定。

三是扎根中国与融通中外相结合,从法律的角度阐释职业教育发展的中国特色,为世界提供职业教育的中国方案。例如,新职教法第四条明确的“七个坚持”就是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经验;又如,第二条明确我国职业教育范畴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六条明确“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实施体制体现了大职业教育主义的多元办学和社会协同等,构成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模式;再如,以产教融合为职业教育的治理特色、校企合作为职业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工学结合为育人基本模式、德技并修为育人基本标准,提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技术技能传承与创新、中国特色学徒制等新命题,反映了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基本规律的准确把握。

02新职教法的全局性特点

修订职教法需要统筹考虑各种事关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使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后,新职教法任何一项制度设计或政策规定都可能关乎全局,必须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原则,站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整体性谋划。

一是将中央关于“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求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例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体现出高度重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国家意志;又如,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发展职业教育要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强调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教育性、经济性、民生性。

二是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终身、面向全社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例如,新职教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增了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纳入职业学校体系,体现出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同等重要、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同等重要的立法意图。又如,“职业教育体系”一章共有六条内容,其中第十八条专门写“残疾人职业教育”,用了171个字,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体系的包容性。

三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建设技能型社会目标,构建了“分级管理、多元办学,需求对接、内外呼应,纵向衔接、横向协同”的职业教育治理框架。例如,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体现出新职教法的“大职业教育主义”思路更为明确,同时规定了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发展职业教育负有指导、支持或引导的责任和义务,从法律角度主张发展职业教育是全社会责任,在建设技能型社会中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每个组织、每位公民都有担当的责任、应尽的义务。

03新职教法的科学性特点

新职教法是职业教育内在规律的反映,也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下的中国职业教育长期实践的结晶。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厘清职业教育概念,划定职业教育范畴,制定运行规则,增强了职业教育法的科学性。

一是新职教法确立了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其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发展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相统一,这为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建立职业教育学科体系奠定了基础。在类型教育定位的基础上,新职教法还明确了我国“双轨教育制度”,通过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职业教育“轨道”作出科学表述,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有机融通做出了制度安排。

二是新职教法明确了“职业教育”法定概念。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职业教育概念与内涵,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类型确定为技术技能人才,划定职业教育范畴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对于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是新职教法建立了内部与外部逻辑对应、要素衔接、协同发展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九条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分别明确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和对外交流等“内外关系”;新职教法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机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高职贯通招生和培养制度、各类教育或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等制度或机制,构建了职业教育体系各部分、各要素之间的运行规则。

新职教法坚持从企业端发力,推动形成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第六条),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第九条);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中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第二十四条),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二十七条),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与职业学校以中国特色学徒制方式联合招生、合作培养(第三十条),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第三十一条)等等。从这些调动企业积极性的重要规定可以看出,新职教法反映了职业教育特点和客观规律,体现出科学立法的特点。

04新职教法的权威性特点

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自然具有权威性。这里讨论的新职教法的权威性不是指作为法律来讲的一般意义上的权威性,而是相对于原职教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而言具有的“权威性”特点。

一是新职教法直接引用宪法为立法依据,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出职教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新职教法在第一条就申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不再采用原职教法“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的表述,提升了新职教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目前只有教育法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其他专门法律如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都是以宪法和教育法为立法依据。从这一点上看,新职教法与其他教育专门法律有明显区别,反映了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特殊性。

二是新职教法专门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让法律“长牙齿”。新职教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由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七条共5条组成,共计733个字,针对职业教育活动中特定的违法行为设立了法律制裁措施,涉及的相关主体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个人,加大了对学生、企业职工正当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意识。

三是新职教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话语体系,树起了法律标杆。例如,第三条提出“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包括了职业教育实施体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职业教育证书制度、职普教育融通制度、职业教育标准制度、职业技能竞赛制度、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职业教育教师制度、实习实训管理制度、职业教育投入制度、职业教育统计制度等三十余项制度;又如,我国现行法律中有21部涉及“职业教育”,新职教法第二条将职业教育概念法定化,就意味着其他法律中的“职业教育”要以新职教法的概念为基准,增强了新职教法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通过特点分析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现了法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重大转变,为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

作者 | 孙善学,河北滦南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理学博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学。

本文摘自《江苏高职教育》2022年第5期12-16页

原文约7000字,本篇有删减,阅读需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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